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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时间:2015/5/7 0:11:51  作者:未知  来源:中华罗氏文化网  查看:1360  评论:0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 罗氏文化研究会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致力于中华民族罗氏历史文化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罗姓和异姓研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组成,以本研究会为主可吸收国内外相关人员参加,以学术性、专业性为主。第三条 宗旨 爱国爱乡,遵纪守法,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热心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罗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致力于中华民族罗氏历史文化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罗姓和异姓研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组成,以本研究会为主可吸收国内外相关人员参加,以学术性、专业性为主。

  第三条 宗旨 爱国爱乡,遵纪守法,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热心研究罗氏历史文化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实事求是地开展有关学术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 注册登记。总会地点设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全面开展对中华罗氏历史文化各领域的起源、发展、迁徒、分布、村落、民居、宗祠、谱牒、丧葬、婚姻、信仰、风俗、家训、族规、诗文、教育、旅游、经济、地理、人物等的研究。

  (二)组织学术会议、参加海内外学术交流和宗亲联谊活动。

  (三)编辑出版《中华罗氏通谱》及学术著作、文化作品;编辑发行研究会会刊及通讯等内部刊物。

  (四)开办和维护(中华罗氏文化网www.zhlswhw.net)运营。

  (五)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为目的,以研究会为平台,推进文化与企业间的交流,打造文化品牌,树立企业形象,实现文化促企业发展,依法开展经贸、旅游等经济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个人自愿加入本团体;(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研究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财务部、历史文化研究部、经济发展部、企业家联谊会、书法家联谊会等。

  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本会可在各县市区及有关企业设立分会,分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并受市研究会领导。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过半数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需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履行第十七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经会员大会选举可以连任,但会长一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罗姓文化的研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组织德高望重,熟悉财经,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财务监督审理组,对本团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大型活动、重点项目等收支情况逐项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款项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后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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