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客史料:三台县塔山罗氏禁约碑
导言:以下是三台县客家罗氏的两块碑记。从碑记的内容,可以一窥清代中叶川北乡场上的社会风气,也可以看到宗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干预与整肃。特别是根据碑文,罗氏宗族的组织是“房户一体”,形成了以总户为一族,下则按房分为子户。这种宗族结构和当时的赋役制度密切相关,反映了国家制度在乡村社会组织中的具体实践。(陈伟平)
塔山粤籍罗钟氏墓志拓片
(一)彝伦攸叙
伦常碑
常思礼之大,本以防乱也。敦五伦、重八德、尚廉耻、队淫邪,此为礼之下众也。盖圣人之□□□□□□□□正褒贬,统于一而以矣。追噫我辈先祖自粤东至川北,所生六子,而我祖居长,置业于陈家塆,重耕读,乃礼义继世,清白传家。至今我族之众,孙子之多,罔罔无知之辈,有悖伦常,尊卑失序,人伦颠倒,纳诸□□□□之中,堕于放辟邪侈之行,是惑于礼也甚矣,使我等触目而心伤,恒存乎疚疾坎坎,我族之子弟沉于水火之中而不拯,溺于涂炭之内而不能援哉!今有我族应玖不能成全其美也,反破人之婚姻,离却人之晋月,故我族耆老同堂商议,罚钱六钏以立人伦碑志,删作戒规,以望观瞻。谨戒后世子孙,其所戒者,戒其奸盗邪淫、贪诬诈伪之事,而其所规者,规其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之行,使阅者体而遵之,率而行之。但愿合族化成子臣弟友,尽皆孝悌忠信之人,夫妇男女各成礼义廉耻之信,故礼义之悦我心,犹刍拳之悦我后矣。老幼各有知礼知法,遵行典要;男妇俱皆有礼、有义、体贴。规条下,应人人克己复礼,而且一族风清俗美矣。人伦既正,而子孙昌达不难
矣!再有顽梗不化,仍蹈前辙者,后立条款以定赏罚。若有再犯者,决难姑宽,定不容赦,使人人得而知之,勿谓言之不先也。故勒碑为志,千古永远不朽云尔矣。
戒规条款
一、凡为人子者,亲前要以冬温夏静,昏定晨省,孝顺为本,务必和颜悦色,志诚克笃,竭力服劳奉养。若有沉酒嫖赌,私恋妻子,不顾父母,应以红面视亲论。两相抵触者,以及背亲远游不回家,使父母无其靠,皆凭族规论处罚。
一、凡为侄辈要知长幼有序。伯叔宗族一本所出,尤当恭敬和睦。若有垂忤暴慢,戾言恶语,不知尊敬长上,按族规处罚。
一、凡为弟兄,一体所遗,同胞所生,必须兄友弟恭,埙篪谐奏,两相欢慕。若有参商斗狠,逞横相骂不休者,议罚。
一、夫妇,为人道之始,以承宗祧,必要夫和妻顺,烟嗣不绝。若有两相欺压,嫌贱丑陋,另行改嫁者,定要公议处罚。
五条:凡我族富者,必要以德泽济人,提携鳏寡孤独、无所依靠者,要以衿悯抚恤。若有欺孤压寡者,必凭族规处治。
一、凡族中子弟,必要礼义为先,廉耻为重。表婶侄媳、诸姑伯姐,不可嬉喜耻笑。若有戏辱,错乱伦常,污者,依族规严罚。
一、凡我族中,人人要知尊卑次序。等派分明,无论同宗异族,必要正名份。若有妄名称呼,不知尊卑长上者罚。
一、凡风俗不可不整,人伦不可废失。若兄成弟媳,弟成只嫂,以及夫纲不整,使妇骑山骂人,翻事弄非者罚。
一、阴谋诈害,夺骗人之财物,爱占人便益,偷窃物件,侵争田土,暗移边界,再有破人婚姻,离人骨肉者,皆凭族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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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牧牛捡柴,各分边界,豪强估霸,凶横无比,再有扯青戕苗,偷割山中萌芽马桑台,移粱麦苗者,概凭族规罚。
族长 罗正双
首事 罗应斗
堂族 罗正江沐手撰书
大清宣统三年(1911)岁次辛未仲冬月望二日
(原碑立于三台县槐树乡罗氏祖茔)
(二)约禁碑志
罗氏一族,自茂敬公发脉以来,于今七世也。敬公六子,绝其二存其四。四方人等,后裔繁衍,兴立宗祠,历有年矣。迄今族众人多,各房人等,往往有违理犯法者,若不严立禁约,恐自此以往,日愈远而弊愈生,又「奚]以复敬公之遗训乎?[兹]将禁约数条,开列于后,以示后人。罗姓与予系属亲诏,故得以请,因为之序其大概云。
今公议:日后不准外姓入宗,如若不通知,四房户长帮钱拾钏文。
一、凡恶侄殴叔,傲弟侮兄,及一切犯上之事,许族人会祠重责,议罚肆拾千文。
一、凡停妻再娶,与卖妻易妻,族长公同议罚钱贰拾肆千文。
一、凡以弟成嫂,与兄转弟媳,事关人伦一体,罚钱贰拾千文。
一、凡同姓不可为婚,如有同姓开亲者,公同议罚,仍令退还娘家,[罚]钱拾千文。
一、凡妇女放泼,叫骂族邻,此为夫纲不振,罪坐夫主,公同议罚钱五千文。
一、凡叔侄相殴,弟兄相斗,亦当论其叔与兄之理在否。如有悖,大欺小;以尊凌
卑,族长分罪,议罚五千文。
长房户长罗登禄 罗仲兴
二房户长 罗登礼 罗登洪
三房户长罗登海 罗兴庆
四房户长罗登广 罗兴发
光绪三十年(1904)岁次甲辰仲夏月中浣日
青藜居士刘让泉撰并书
(原碑立于三台县塔山镇忠孝村罗氏茂敬公祠)